成住建發〔2020〕1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成住建發〔2019〕413號),進一步明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目的)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成住建發﹝2019﹞413號),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和相關工作內容,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職責分工)成都市及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層級及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的推進和實施,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缺陷保險的綜合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缺陷保險在全市新建國有企業投資的商品住宅(含安置房和人才公寓)試行,其他投資性質的住宅工程可參照實施。國有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采用外保溫飾面磚且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工程須購買缺陷保險。
第四條(鼓勵政策)對實施缺陷保險的住宅工程給予信用評價鼓勵、建設過程評優評獎激勵。
第五條(保險范圍及期限)缺陷保險的承保范圍及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外墻裝飾工程,保險期限為10年。質量缺陷包括:
1. 整體或局部倒塌;
2. 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 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 陽臺、雨蓬、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5. 外墻裝飾面(含外保溫)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6. 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缺陷。
(二)保溫與防水工程,保險期限為5年。
質量缺陷包括:
1. 內保溫層破損、脫落;
2. 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3. 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4. 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三)裝修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保險期限為2年。
質量缺陷包括:
1. 裝修工程開裂、脫落;
2. 消防設施、電梯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包含的電氣管線、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破損或失效。
(四)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保險期限為2個采暖和供冷期。
質量缺陷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包含的供熱和供冷系統、通風與空調工程破損或失效。
保險期限從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兩年后開始起算,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單位組織五方責任主體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法人滅失無法履行保修義務時,保險期限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情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范圍及期限,但均不得低于上述規定。
第六條(責任履行)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兩年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責任單位進行維修或賠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之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依法保留對應承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單位追償的權利;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之外或保險期限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保險責任期開始前,建設單位、保險公司應當共同查驗,對存在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險公司對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保險期限屆滿交房的,業主在收房6個月內發現的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率)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保險費率區間為建設工程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1.25%,具體費率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結合建設工程總體質量狀況、裝修標準、參建主體資質及誠信等情況協商確定。
第八條(承保方式)缺陷保險采用單一承?;蚬脖sw方式承保。
3萬平米以下住宅工程可選擇單一承保方式,其他項目須采用共保體方式進行承保。共保體應由牽頭保險公司和至少兩家成員保險公司組成,成員保險公司由牽頭保險公司自行擇優選擇,并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
保險示范條款可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制定。
共保體牽頭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達到50億;
(二)近三年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
(四)具有缺陷保險承保經驗;
(五)在成都市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償付能力強、服務效率高、專業技術強、信用良好的牽頭保險公司,供國有企業投資的商品住宅建設單位選擇;其他投資性質的住宅工程可參照執行。
選擇單一承保方式投保的住宅工程項目可以選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招標確定的牽頭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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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保險合同)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選定牽頭保險公司或單一承保的保險公司,并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公司管理要求)牽頭保險公司或單一承保的保險公司應設立獨立的缺陷保險業務管理部門,配備充足的建筑、法律等專業人員,負責缺陷保險業務的全過程集中管理。
保險公司對所出具缺陷保險保單承擔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對成員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合規管理,并承擔成員保險公司或風險管理機構違規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風險管理)牽頭保險公司或單一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落實對風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機制,督促風險管理機構加強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控制。
保險公司可在“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中介服務大廳”上選擇風險管理機構并簽訂合同。
保險公司應向風險管理機構出具《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授權書》,同時報送建設單位。風險管理機構憑授權書進入施工現場實施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風險交底)在工程開工前,經建設單位召集,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構及項目參建各方進行風險交底。交底會上風險管理機構應對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風險點、過程中質量檢查方式以及參建各方需配合事宜等進行告知,并形成會議紀要。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配合支持風險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質量風險過程評估)風險管理機構應按照風險管理合同要求開展施工質量過程風險評估,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發現的質量缺陷。編制并向保險公司提交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報告應包括檢查情況描述、檢查中發現的質量缺陷、缺陷處理結果、潛在的風險。
第十四條(質量缺陷改正)建設單位在收到風險管理機構報告的質量缺陷后,應當組織參建各方及時對質量缺陷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風險管理機構按層級和屬地原則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后責令整改。
第十五條(質量風險最終評估)工程完工后,風險管理機構應對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質量風險最終評估報告,并提交保險公司,報告內容包括:檢查評估情況匯總、質量缺陷整改情況匯總、總體風險評價。
第十六條(爭議處置)保險公司與業主之間對于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爭議可通過共同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論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承擔檢測費用并在七日內予以書面確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檢測費用由業主承擔。對于財產損失有爭議的,按照法律法規或雙方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入戶告知)保險公司應當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包含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等內容。
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隨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起送交業主。建設單位應在投保缺陷保險的商品住宅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補充明確保險責任期內的保險公司名稱、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保險理賠)業主在保險期間內發現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或保險期屆滿后交房的,業主在收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統一便捷的理賠流程和理賠標準,24小時受理報案申請,及時組織現場查勘和維修工作。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以側重修復、實際解決質量缺陷問題為原則,可通過委托物業公司、第三方房屋維修公司等方式,對房屋質量缺陷及時維修。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在1個小時內聯系索賠人,確定勘驗流程,并在7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7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業主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九條(信息平臺)保險公司應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信息平臺,負責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包括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理賠信息的上傳、匯總和過程監控,對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工作質量,以及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定期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本細則于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