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質〔2019〕1595號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管理委員會、駐粵各省級財產保險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管理創新構建更加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現將《廣州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2019年8月9日
廣州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辦〔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廣州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19〕39號)等文件的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通過保險機構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以管理創新構建更加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走在全國前列”關于構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要求,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積極發揮市場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中的作用,穩步推進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工作。
二、工作目標
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逐步建立我市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有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切實保證工程質量,保障工程所有權人權益,同時推動監理行業轉型升級。
三、試點對象
本試點方案的對象為廣州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宗地內總建筑面積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新建普通倉庫和廠房,且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
四、試點內容
(一)相關定義
1.本試點方案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
2.本試點方案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二)承保范圍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含脫落)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保溫和防水工程。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門窗、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3.其他。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三)保險期限
1.承保范圍第1項保險期限為十年,第2項保險期限為五年,第3項保險期限為兩年。
2.保險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竣工備案兩年后開始起算。建設工程在竣工備案后兩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承包單位依合同進行維修。
(四)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以保險公司在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條款約定為準。
(五)試點承保機構
試點承保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能夠提供優質的承保理賠服務。
(六)保險合同
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七)保費計算及費率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為建設工程投保部分的建筑安裝總造價。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條款費率按照保險公司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的條款費率執行。
(八)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九)風險管理
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可以聘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參建各方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該報告需明確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后,組織參建各方對質量缺陷問題整改閉合。
建設單位與風險管理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生爭議的,可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第三方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十)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以配合。
(十一)權益轉讓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十二)承保臺賬
保險公司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信息工作臺賬,做好承保、風險管理、出險理賠等信息的記錄與統計。
(十三)試點期限
本試點方案于2019年8月9日實施,試點期限兩年。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相關政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在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保障權益人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加強工作指導。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加快推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建設。
(二)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廣宣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重要意義,做好咨詢服務和政策解讀工作,提升投資方對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認同感、參與度,通過舉辦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宣貫會,讓企業和群眾了解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于自身權益的保障作用,積極參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
(三)做好經驗積累。各有關單位要通過本次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健全承保理賠流程,認真總結經驗,為下一階段推廣工作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