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行為,明確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責任,北京市住建委于近日印發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從全市施工安全監督范圍、原則、內容、程序、措施、權利與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強調了對建設、施工、監理三方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監督,明確了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權利和責任。
《辦法》明確,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應具備與其監督工程規模、內容等相適應的資格條件。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遵循屬地監督的原則,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監督計劃,明確監督內容、措施及抽查頻次等。
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原則上每個工程項目不少于3次,且每3個月不少于1次,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應增加抽查次數。監督人員主要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重點抽查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建筑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