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前湖南省要完成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化解工作,今后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違反規定形成的新債務將一律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舉債單位自行償還。日前,湖南省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副省長盛茂林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議明確,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制止新債、核實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徹底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清理核實本地區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遺留債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新債發生的長效機制。納入本次債務清理化解范圍的政法機關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含監獄、勞教系統)、國家安全機關及上述部門的直屬、派出(駐)機構。納入清理化解范圍的債務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拖欠債務。化債資金籌措的責任主體為同級政府,中央和省級進行適當補助和獎勵。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從地方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盤活閑置資產籌措的資金等渠道落實償債資金。
為確保化債工作順利推進,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具體的化債工作時間表,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時間規定,及時推進化債工作。債務化解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規范資金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今后,各地應嚴格落實中央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符合中央關于地方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定,并按程序審批的業務用房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九條規定”,堅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有關建設標準,加強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對違反規定形成的新債務,將一律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由舉債單位自行償還,省里將不再承擔化債責任。今后,發改委在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和投資安排上,要與各地基建債務余額掛鉤,對于債務余額大、償還能力差的地方和政法單位,要少安排或不安排新的項目。(建筑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