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擅自銷售、物業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今后,這些行為在北京將有明確規范的罰款標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近日發布了第一批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該基準涉及施工許可、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物業管理等方面內容,并按照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等考量因素,對決定適用的罰款標準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此次發布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試行)》,是該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首批制訂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據介紹,北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按照“成熟一批,出臺一批”的原則逐步推出。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于“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提出了4檔金額不同的處罰標準;對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這3檔不同的處罰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確定了1萬元、5萬元、10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準。(中國建設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