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于今年7月6日經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9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
修訂后的《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共9章60條,重點對市場準入和工程承發包交易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堅決遏制建設單位通過訂立不平等的霸王條款、陰陽合同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保證了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提升對工程造價的指導作用;建立建筑業勞務用工實名制、工資月支付、工資預儲賬戶等制度,保障建筑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治理工資拖欠。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共6章50條,重點強化了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質量負總責;增加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強化了工程建設過程中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機構工程等難點工程,要實行設計師駐場制度,強化設計單位的責任;明確了建設工程分階段驗收程序以及各方責任主體的義務,特別強調對隱蔽工程要進行強制性驗收;將備受群眾關注的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納入了質量保修范圍,明確了保修期限和責任。(來源:《中國建設報》)
 
				 
			 
			 
		 
		 
		 
		 
		
 
		